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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0

牙醫師眼中的牙科醫療糾紛









下午應邀到法官學院講座,「牙醫師眼中的牙科醫療糾紛」,本來法官學院希望講植牙相關醫療糾紛,但我表示希望能講植牙以外其他部分,包括根管及矯正特別是根管,老鄧就是希望能夠利用這機會向在座82位法官及透過視訊全國可以收看到的法官表達一件很重要的觀念,就是「斷針不等於過失」而是「斷針應屬於風險」。


想要說服法官有機會聽的進去,就必須依法論法,老鄧嘗試透過說明根管及斷針的發生過程,及法律對於過失的推論為何不應適用在斷針這結果的論理,希望能讓在座法官理解斷針這回事到底為何?

斷針不等於過失


ㄧ、因果關係打破


法律上「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

斷針因為斷的原因可能包括牙根過度狹窄或彎曲,或者器械的某一部分出現了金屬疲勞,又或者操作者施力過大,例如,當你進行根管治療時,操作時力氣或許大了一些些,但如果根管不彎曲或者器械不疲勞,則不一定會發生斷針,也就是說,因為以上三種狀況都有可能造成斷針,但力氣無法即時量化,器械疲勞無法確實量化及得知、根管彎曲無法透過x光片確實查覺,所以很難明確釐清是哪個原因可能造成斷針,進而無法達到有此行為既生此損害的相當因果關係推論,也因此無法推論根管治療時,斷針與操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注意義務為違反


在法律探討過失的客觀注意義務違反時,必須該結果是同時有預見及迴避可能性,才能說該結果違反預見及迴避義務。對於斷針而言,由一可知,斷針是屬於有預見可能性但無迴避可能性(因為無法事前明確知道,根管有多彎曲、器械有多疲勞及哪種狀況會斷)之結果,因此斷針之結果發生,便不該屬過失之客觀注意義務違反。






因此由一及二得知,斷針不該等於過失。




斷針應屬於風險


對於一個屬於有預見可能性,但無迴避可能性的斷針結果,其效果與所謂併發症或副作用的結果相似,也就是我可預見你吃了這藥可能有過敏反應,但無法迴避你到底會不會過敏,因此吃藥可能過敏這類結果,便屬所謂醫療風險,而這風險承擔則需要透過事前確實告知病人後,讓病人自己考量願不願意承擔這風險而決定是否施作與否。也就是說,透過根管之前事先告知說明及同意,有可能斷針及斷針後之處置方式,讓病人確實了解這可能來決定要不要做。






斷針不要再斷了真相




希望這次難得機會能與那麼多法官的意見交流,如果能讓法官對斷針這事本質能有另一層面理解,日後再碰到這類案件能做更合法合情合理之考量,也算是自己對牙科一點小小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