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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7

直接關,其餘免談,替檢察官及法官喝采




直接關,其餘免談,替檢察官及法官喝采。

大家不知是否還記得去年七月左右,一件彰基急診護士被罵「下賤」,後來該名病人家屬(被告)刑事被判拘役45天定讞,民事一審則被判賠9萬元的事件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21401,理論上被判拘役,如可易科罰金,檢察官大多會同意被告申請(法官有權宣判拘役或得易科罰金與否,但准許權責是在檢察官),以易科罰金結案,這樣被告通常就可不用被關,如有因賠償而和解,更可因和解而獲緩刑,因有緩刑宣判,所以被告不需被易科罰金或被關(當無法易科罰金時),但本案被告該在向檢察官申請易科罰金時,竟遭檢察官拒絕,而直接發監執行,後來雖提出異議,但仍被法官駁回,所以就「直接關」,真是好樣的檢察官,如果以後類似案例都能比照辦理,相信必能遏止某些病人習慣性不理性行為,由於該文實在太精彩,老鄧就直接原文刊登,讓大家一起分享。


檢察官拒絕易科罰金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不但在彰化基督教醫院辱罵告訴人即該上開醫院之護理師,復在與在場醫護人員爭吵過程中,違反護理人員之意思,以自己之手機當場進行「蒐證」,然經法院勘驗其手機影片結果,卻反見當天在場之醫護人員,於被告及其家屬在不斷質疑的同時,仍持續不斷對被告之母為救治,並未因此而與被告發生爭執;反觀被告卻是不斷重複以「繼續講啊」、「沒關係啊」、「怎樣」等語,向醫護人員嗆聲,兩相對照,高下立判,然受刑人事後竟然還將其犯罪責任推給醫護人員,以抹黑、誣蔑案發時恪盡職責、盡心盡力為其救治母親之醫護人員為手段,設法將自己之各種犯罪行為合理化,顯見受刑人品行之卑劣。

二、我國健保制度之完善,早已使各項醫療行為不需如同早年必需付出昂貴之對價,然在醫療也講求商業化、服務化之現代,我國健保制度所創造之廉價與便利,卻也使得某些觀念偏差之民眾因此將醫療認定成廉價之服務或商品,且自認已繳交健保費及看診費用,當然有權對醫護人員頤指氣使,若遇有不順其意者,動輒以辱罵、恐嚇甚至毆打等方式暴力相向,不但不知尊重醫護人員之專業,亦不知感念渠等之所以能享受健保之各項利益,實係建立在一般醫護人員普遍超時工作之犧牲奉獻上,而此等偏差心態,實為近年來我國醫院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之原因之一。據此,受刑人顯然不知珍惜我國維持不易之健保制度及醫療資源,在醫院叫囂鬧事,嚴重干擾其他病人休養及相關醫療行為,況在醫療此等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工作,醫護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稍有不慎,都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受刑人為大學畢業,對上情不可能推諉為不知,卻執意如此,足見其觀念之偏差。

三、又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在犯罪事證極為明確之情況下,仍一再爭執其並未犯罪,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且因其要求傳喚之證人多為案發時在場之醫護人員,附帶的又造成醫護人員為到庭作證請假所造成的醫療缺口,浪費社會資源再查被告並非無資力之人(本日接受執行亦表示要聲請易科罰金,且一次繳交9 萬元),且對照卷內受刑人之財產狀況,本案易科罰金之金額對被告根本是九牛一毛,難認易科罰金可以對受刑人發生何嚇阻之功能。再考量受刑人案發至今,不但未曾給告訴人一個道歉,也未給予告訴人任何之賠償,是就犯後態度之部分,亦全然無法為有利於被告之考量

四、綜上所述,在醫療暴力事件不斷發生之當下,本案自不宜再以一般公然侮辱案件視之,受刑人於本案所侵害者,絕非單純僅僅是告訴人個人之基本尊嚴,同時也附帶的對整體的醫護環境造成侵害,其犯罪情節及所生結果絕非一般公然侮辱案件可能相提並論。在法院已經重判受刑人之情況下,基於檢察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立場,更不宜對此等毫無悔意之徒給予易科罰金之機會,在受刑人法敵對意識仍極為強烈之情況下,自難認本件讓受刑人易科罰金可收矯正之效;且本件浪費社會及醫療相關資源甚鉅,已如前述,基於一般國民之法律情感,若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亦難以維持法秩序。是受刑人應予發監執行,其易科罰金之聲請應予駁回為由,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於同日發監執行等情。



法官駁回受刑人(該名罵人的病人)聲明異議理由


一、 本件受刑人在醫院急診部對護理師公然辱罵「你們就是下賤、就是欠罵、要人家大聲才會做事」等語,並對在場醫護人員嗆聲,所為除損害該案告訴人個人名譽外,並已干擾到相關醫療業務之執行,侵害整體醫護環境,受刑人對醫護人員動輒以言語辱罵,毫不尊重醫護人員之專業,其觀念嚴重偏差,犯後飾詞卸責、毫無悔意執行檢察官據此並參酌國內醫療暴力事件頻傳及卷內受刑人之財產狀況,認讓受刑人易科罰金不足以收矯正之效及維持法秩序,而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將其發監執行,此乃執行檢察官針對本案具體裁量之結果,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至受刑人雖以其有正當工作、為家庭經濟及生活活動之重要份子及母親患有嚴重心臟病作為聲明異議之理由,然此均無礙於「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之認定,亦非執行檢察官於決定是否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時,所應斟酌審查之法定事由。再由卷附案件進行單、點名單、執行筆錄可知,該案原傳喚受刑人到案日期為105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惟受刑人提於同年5 月6 日上午10時57分報到,並同意於當日先執行,嗣執行檢察官認不應准許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詳敘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後,逐層報請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由主住檢察官黃xx代理)核定,並於同日發監執行,該案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程序上亦無違背相關法令之情事。

三、 另聲請意旨提到「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所列應認、得認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等規定,惟該要點第5 條第9 項第5 款規定「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其他事由者」,該款係概括規定,因此執行檢察官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因素,如認受刑人確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自得不准予易科罰金。綜上,本件執行檢察官既已具體說明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且未見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

公平正義伸張,不要老是要求醫護人員委屈求全

本案除給司法機關百分之百肯定外,更是替醫護人員吐了一口大怨氣,另一層意義便是,司法機關非不能也,實不為也,老鄧並非認為所有案件都是以類似方式處理,但如有類似案件,只要檢察官願意、法院有意願,除了可以不用老是要求醫護人員委屈求全外,更是比任何修改刑責的方式都有嚇阻力,因為事在人為,只是不為,檢察官加油、法官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