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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說實話不難,怎麼說才難






     最近一個判決,醫師被告的理由竟是說了太實在的話,而被要求精神賠償5萬元,該案例為「…訴外人即原告之母乙因罹患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於民國105年9月24日至oo醫院急診就醫,同月27日住院,於10月13日因乙病情惡化轉至加護病房照護,嗣於21日因病危辦理自動出院後死亡。被告為乙之診治醫師,於乙在院期間,竟以台語向乙說「你的狀況不好!」、「狀況很不好!」、「狀況非常不好!」等語,致乙病情急速轉壞,加速乙病逝。原告因被告前揭行為而常作惡夢,並罹患焦慮症病情,受有精神慰撫金新臺幣5萬元之損害。…」

    針對這件離奇的案件,許多醫師看了後一定直覺反應,現在病人也太愛亂告了、連做惡夢也可以告有夠誇張,真是浪費司法資源,這些情緒一定會出現在你我身上,但撇開這些情緒反應,老鄧看判決一直稟持同樣原則,就是透過這判決我們可以學到什麼?或者可以因為做哪些小改變,而讓自己行醫更輕鬆及安全。因此看了這判決,首先便是要來瞭解一下,法律對於向誰告知是怎個規定的,



向誰告知


1.醫師法第12-1條規定,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

2.醫療法第63、64、81條,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3.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1)告知病人本人為原則。

(2)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配偶或親屬。

(3)病人為未成年人時,亦須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4)若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決定能力,應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 人。何謂病人之關係人, a.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 b.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 如監護人、學校教職員、軍警消防人員等。

(5)病人得以書面敘明僅向特定之人告知或對特定對象不予告知。

(6)手術進行時,如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有所變更,當病人之意識於清醒狀態下,仍應予告知,並獲得同意,如病人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表達其意思者,則應由病人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

     從判決可以發現,該醫師在解釋病情時,除了向病人本人說明外,對象還包括他的兒子,也就是這件案子的原告,基本上告知對象這部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就是因為他聽到了醫師在向其母親解說病情時的用語後發現,認為那些話除了害她母親病情加重死亡外,更造成他心靈受創常做惡夢而要求5萬元精神賠償。因此下一個老鄧看到重點便是要來討論一下,實話該說,但到底要怎麼說。



實話怎麼說


       這個案例法院認為,醫師以病人熟悉的語言向病人說明,是依法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之處,「…被告為乙在院期間之診治醫師,依前開規定,被告於查閱病理檢查報告結果後,應依據病人病情變化,向病人或其家屬盡告知義務,以防延誤病患及其親屬知悉真實病情之時機。是被告於乙在院期間,以乙所得理解之台語向乙稱道「你的狀況不好!」、「狀況很不好!」、「狀況非常不好!」等語,係為維護病患知的權利,依法盡告知病之義務,非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告知是醫師的義務,決定是病人的權利,因此法律有規定醫師除向本人外,還規範了如以上所述,可以向誰說明及告知病情,但法律卻沒規定實話該怎麼說?台語說、國語說、實話實說,帶情緒說,帶同理心說,隨便說,還是好好說。以這個案例而言,醫師說的或許就是實話,但也許是告知的態度與語氣,這部分到底如何拿捏則是個學問,畢竟學校沒有教、實習不太教、執業不重視,雖然醫師說的是實話,但有時語氣不同(此時如果有錄音,就更容易舉證了),語言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因為言者雖無心,但聽者常有意,有時無心之言真的徒增自己困擾。

     也許會有醫師會說,當醫師幹嘛這麼辛苦,看病還要討好病人,看病人臉色講話嗎?我想這又有點離題了,好好講話,並不等於示弱,更不等於討好,好好講話,除了可以把話講好外,還可以讓自己省掉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本案就是一例,其實我相信那位醫師心中根本就沒那個意思,也許說不定他的台語其實是很溫和,當然也有可能是剛好很忙說話急了些,也有可能病人會錯意,甚至故意會錯意,一切剛好有許多也許,而這些也許卻常常提供了病人真的想找麻煩時的好藉口。

    這案子想當然爾就是病人敗訴,結果也是如此,法院最後看法如下,「...被告盡其法定告知義務之行為非屬不法侵權行為,且被告之告知行為與乙之死亡、原告罹患焦慮症病情之間,皆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被告自無庸負擔賠償之責。」,也就是法院認為病人所提要求賠償的事,與醫師說的話沒有因果關係,因此醫師不用賠,但請注意,法官看的是這句話代表的意義,但並沒說這句話的說法或語氣是恰當的。



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


最後再回頭想想,病人為何會提告,可能是因為醫師真的語氣不好,可能是病人存心找麻煩,也可能是病人不滿意結果,但有一點很奇怪,病人花了裁判費,甚至律師費(當然也有可能病人自己寫訴狀),結果只要求五萬元賠償,實在跟一般打民事訴訟求償金額與成本來說有點不符比例,當然真正原因我們不曉得。不過就如我在「為自己而戰」所說的,我們很無奈,因為我們無法禁止病人濫訴,因此只有我們自己隨時準備好保護自己的武器,才能不怕醫療糾紛,否則永遠只會成為無窮盡被騷擾及待宰的肥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