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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4

牙科風雨聲,自費知多少,自費風雨聲,六都知多少





牙科風雨聲,自費知多少,自費風雨聲,六都知多少








醫療費用訂定因為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被鎖死造成醫師無法自行訂定醫療費用,當初立法的目的是不希望因為醫療費用太高,而導致民眾就醫有障礙,因此立法藉由透過各地主管機關核定,來抑制醫療費用無限上漲,其用意可以理解,但隨著時代及科技進步,許多醫療已不是但純靠醫師之診察及處理能完成,甚至有時為了更好的醫療結果,需透過更新更進步的醫療器材來協助,因此該條之規定便顯出其有討論及修正的空間,如何在社會公義及經濟自由的區間挪移取得平衡,甚而在民眾就醫權及醫師自主權的拔河中取得雙不輸,或許是應該是醫療市場未來重要的課題,但在還沒修法或者調整之前,衛福部在106.10.03修訂所提供給全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費用依循的「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身為牙醫師的我們還是需了解及遵守,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衛福部及六都現行的自費收費標準為何?



衛福部「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


衛福部在106年10月3日發布衛部醫字第1061667283號函釋,最主要放寬自費限制,也就是只要醫療機構收費如依審查程序送主管機關核定通過的話,就可不再被強制僅能以醫學中心支付標準二倍收費,當然此審核主管機關應還是會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機構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考量核定。另外如果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非屬健保給付項目,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將核定公告及醫療費用項目等事項以紙本揭示於醫療機構明顯處七日以上,且於櫃檯備置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供病人查閱,並應持續於所屬網站公開揭示,供民眾就醫參考。



請注意,這原則是提供各縣市參考,但不強制一定都要如此,理論可以比它嚴但不能比它鬆。


六都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

ㄧ、台北市


2.103.05.01廢止牙醫師收費標準表

其實依照醫療第21條的規定,應該是每家醫療院所自行送核醫療費用,但主管機關為方便起見,於是之前有訂定中、西、牙科收費標準,本次廢止後,只是回歸原醫療法之本意。

3.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礎,衡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配合推動價格透明、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二、新北市


新北市牙醫診療自費收費標準表連結(107.11.06公告修正)其中比較特別有兩點
1.以健保身分就診而其醫療服務項目不符合健保給付條件或有其他正當理由,需收受自費者,必須且經民眾同意自費並簽立同意書,但收費以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之二倍為限。
2. 如果願所有收費項目,在本表未列,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項目,可參考本府或其他直轄市主管機關已核定同等級醫療機構之自費醫療項目之收費金額,依據新北市政府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審查作業程序辦理申請核定。 


2.經核定公開七日後,才能開始依此標準收費
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之自費項目收費標準經本府核定後,應將核定結果及收費項目等相關事項張貼於機構處所及刊載於機構網站首頁明顯處,並將收費標準置於機構櫃檯供查閱;且於醫療機構公開揭示七日後,始得依新增或調整後之收費標準收費。醫療機構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應於機構處所明顯處及櫃檯持續公開揭示。

四、台中市


臺中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連結(106.07.18修訂)
                

                          


五、台南市





2.台南市牙科收費標準有些與其他五都較不同之規定及註記
(1)本表所列之收費標準將因醫療院所選用之材質,生產國別、專利設計、成份以及醫療環境設置等各項間接成本不同而有收費上之差異病患在醫療過程中所須負擔之自費用,得由主治醫師於執行前充分說明,並徵得病患同意後方可施行。其他須配合特殊技術或材料者費用另計。

(2)另如齒列矯正、人工植牙及其他口腔手術,因個人病症之難易程度及所施作之相關材料等項目亦有費用上的差異。

(3)凡未列入本表之其他特殊專業牙科醫療自費項目,在徵得病患同意後,各醫療院所可依實際醫療需求自行設定項目名稱進行收費行為,本表不再另行規範相關事宜。

(4)健保身份之牙科病患就醫時,凡所執行之醫療業務符合「牙醫全民健保門診總額支付 標準表」所規定之項目者,須以健保進行申報且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加收自費相關費 用。 但執行之醫療項目性質不同或使用特殊醫療技術及材料者不在此限。

(5)自費身份之牙科病患就醫時,除掛號費、診療費、檢驗費、調劑費與藥費及其他醫 療相關收費項目,得依各院所規定向病患收取費用外,凡健保可給付項目之自費收費上限,以不超過健保支付點數之一倍為限,但使用特殊醫療技術及材料者不在此限。

(6)有關人工植牙收費:醫療機構收費如超過上開收費標準,例如有特殊手術或醫學影 像攝影等,需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府衛生局核備。



六、高雄市


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連結(107.5.25) ,其中牙科自費收費標準表在第參部分,新增
牙科錐束電腦斷層攝影(單顎) 3,000
牙科錐束電腦斷層攝影(雙顎) 5,000
牙科錐束電腦斷層攝影(全頭顱) 7,000




以上為老鄧依六都現有公告資訊所做之整理,日後如有更新資訊,會隨時更新。

2018/11/21

告知,千萬不要被告才知



最近聽了幾場高等法院法官的演講,不約而同強調告知義務的變化,也就發現最高法院對告知說明範圍的要求,從原先醫療法與醫師法中醫療行為方向發展闡述,然後到告知說明最常被引用的94,台上,2676經典判決,再到最近幾年漸加重醫療機構所作檢驗報告的告知義務,再加上108.01.06「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實施,則更開啟醫師及醫療機構告知另一個重點,以下就讓老鄧來替大家整理說明。



ㄧ、醫療法規中的告知範圍


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不良反應則是指,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死亡率



二、經典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


該判決則除了原醫療法規中所規定的告知範圍外,又再加上了

(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
       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另外該判決也指出,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於此,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之義務;又上開說明之義務,以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



三、近年最高法院要求重點新增檢驗的報告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及104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都一再出現一樣的觀點,也就是特別強調檢驗告知說明義務,

「疾病之情狀及病灶所在,乃病人就醫時最迫切需要知悉之資訊,而醫療機構之醫療義務除為正確診斷出病灶所在,以採取及時、有效及適當之治療方法。故醫療機構負有告知及說明義務,即包含診斷之病名、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各項檢查結果、檢查結果之涵意、是否需為追蹤檢查及後續之治療等。



而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對於檢查報告就更明確指出

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醫療機構未履行此告知義務,難謂無疏失之處(也就是有疏失的意思啦)。」

這是個算很重要的告知義務範圍的增加,而這部分可以分為兩點說明,首先對於醫療機構之檢驗報告,從早期討論到底醫療機構有無報告義務及主動通知義務,到現在最高法院的見解,似乎已認為這類報告義務不能免,特別是重大疾病或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有關的診斷更是需通報病人回診,否則會有違反法律的問題。另外一個問題,病人如果在院所中所做之檢驗或檢查如有發現異常,依照此判決的精神似乎也是應有通報病人知道的義務,這部分值得大家正視及特別注意.

四、「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的告知



 108.01.06就要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大部分份的重點都放在該有關預立醫療決定部分,但其實該法中在第四條對於告知的部分,新增了病人有知情的權利,因此需告知病人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另外病人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則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也就是說,非手術類的告知範圍的再擴大,該法特別是明文規定需告知醫療選項,當然就包括了不做的選項,之前這部分只在衛福部版的手術同意書呈現,現在則直接拉到一般非手術的處置皆需強制告知選項,當然這部分就必須記載在病歷上,若是沒告知選項,當然就更容易被告了。



五、告知,不是被告才知

隨著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實施,加上最高法院最近針對檢驗報告的告知義務提升,其所賦予醫師或醫療機構的負擔當然就更加沈重,包括法律及金錢的負擔,因此告知,千萬不要被告才知,要不然就了大了。


2018/8/7

對錯互易,攻守互換




前情提要


中部某病人甲105年初至A診所就診,主訴上顎左上側犬齒(以下簡稱23)牙冠斷裂,乙醫師診斷後發現這是顆根管治療已經很久的牙齒,未做牙套保護,斷掉的原因除了根管很久導致牙齒變脆之外,還包括了齒頸部深度蛀牙,病人經數次就診後,乙醫師告知甲該牙之狀況很差,做假牙可能用不久,但病人堅持要保留牙齒,於是乙醫師最後決定還是尊重病人意願,嘗試幫病人保留牙齒,於是約診一星期後印模做鑄造釘,並由助理告知甲釘子費用1500元。一星期後甲如期赴約,乙醫師幫甲去除GP做casting post時,發現有疑似牙齒斷裂裂痕,當場告知病人此狀況,經評估後乙醫師認為應該勉強還是可以印模做釘子及假牙,當印模完成後,乙醫師簡單說明假牙材質,及告知病人釘子及臨時假牙費用共4000元,日後可抵假牙費用,雖然甲最後還是繳納費用,但心裡除了不爽之外(因為當初只說需1500元),又加上剛才乙醫師在使用慢速機去除原根管填充物時,甲一直覺得震動造頭痛及很不舒服,彷彿當初十年前這顆牙治療時,被另一家診所丙醫師不小心造成根尖穿孔所引發頭半邊痛、額頭痛、耳朵痛,身心俱疲,甚至那時想一死了之的感覺又重現,經過一晚難眠,於是致電乙醫師表示不想做了,要求暫停處置並退還費用,但乙醫師希望能簽具協議書後才願意退費,但甲不願簽,最後不歡而散,於是透過該縣公會調解,過程中甲要求12萬和解,因為甲認為乙是為了貪這釘子與假牙共12000的錢,才會把他的牙弄裂了,且當下甲自己說他算對乙很客氣了,那顆牙10年前根管治療時,因治療的丙醫師疏失造成apex perforat ion,導致他覺得自己好幾個星期頭半邊痛、額頭痛、耳朵痛,身心俱疲想一死了之,於是提告,後來與丙醫師以55萬和解,因此這次才要12萬,只是想給乙一個警惕及教訓,雖然乙表示願給4萬,但甲仍堅持12萬是底線,於是調解破局,乙於是表示那就法院見了,雙方不歡而散。

這個案例,或許每個人有不同解讀,有人會說乙也太好賺了,一顆牙弄這麼久,如果今天調解成功,至少賺了67萬,而且千錯萬錯都是醫師的錯,,當然也有人會覺得,那本來就是醫師的錯,把病人好好一顆牙弄的病人那麼痛苦,而老鄧怎麼看呢?

每次在「為自己而戰」的課程一開始時,我都會跟在場每個醫師分享一個面對醫療糾紛時的觀念,就是「先不要想自己哪裡對,病人哪裡錯」,而是要先想「病人哪裡對,自己哪裡沒有錯」,因為先想自己哪裡對,很容易永遠覺得自己沒有錯,如果先想病人哪裡對,才會有機會看到自己可能的問題,因此再來我們就用這觀念來重新檢視這案例,看看會不會有另外不同的結果。



病人哪裡對


1. 本來牙不痛,後來越弄越痛


有些醫師面對病人在治療過程時或治療完後,會碰到與此病人類似的疼痛敘述「半邊痛、額頭痛、耳朵痛,身心俱疲,甚至那時想一死了之的感覺」,當你腦中若是先浮現「自己哪裡對的時候」,你就會很容易因對自己很有信心,也就說不太會覺得自己治療過程可能會有問題,當然此時便會直覺的心理反射一個os,「最好是有可能痛得這麼離譜」,或者「一定是這病人心理有什麼問題才會這麼誇張」,請記得,當你有這念頭時,醫療糾紛就多靠近你一步了。

老鄧認為上述這些想法,都不該是第一時間應該佔據自己腦袋中的事,第一時間所該想的應該是「相信病人真的那麼不舒服,到底是有哪些可能造成這個狀況」,如此一來醫師才能有機會心平氣和檢視自己治療流程與過程,哪裡有可能出了差錯,請看清楚是「有可能哪裡有差錯」,而不是「一定有差錯」。因為腦中如果先入為主,認定病人是在找麻煩或故意假裝,那麼自己將很難找出自己有可能的問題,當然一定會有醫師說,那如果病人是故意的呢?

這就是思考邏輯次序的問題了,遇見此類問題,首先該釐清的是醫師自己有沒可能有疏失或錯誤,而不是病人真假,因為當自己不主觀及審慎評估自己的醫療可能沒有疏失或錯誤,且也搜集足夠有利自己的證據後,這時討論病人的真假才有意義,是真,就有真的處理模式,是假,也才有假的處理方法。如果少了先行檢視自己這塊,而是把病人感覺真假擺第一來面堆醫療爭議,那就是賭博,賭病人是假,如果賭贏了,你以為你就穩贏嗎?當然不是,就算病人假裝的,但你得確定自己的醫療過程與診所一切醫療行政事務絕對沒問題,否則你只有可能贏了真假,卻輸了醫療爭議或訴訟。萬一賭輸了,病人是真痛,再加上自己醫療過程可能有疏失的話,那就真的可能會輸的更徹底了。



2. 醫師沒跟我解釋為何這樣治療,也沒跟我說明假牙及鑄造釘選項




當聽到病人口中說出這句話時。「怎麼可能,我明明有講」這絕對是醫師心中第一個os,下一句則通常會是,「我做這麼久的醫師了,一定都會跟病人解說完才開始動工,怎麼可能沒講就做」,當你也有一樣的想法冒出來時,就是又犯了「先想自己對,病人哪裡錯」的壞習慣了,這時還是老話一句,恭喜,你自己又把自己往醫療糾紛推更靠近了。

「先想病人哪裡對」,是的,你第一個念頭還是它,所以不要先入為主又覺得明明自己有說,一定是病人耍賴或不認帳,故意說醫師沒說,這時如果你又想用賭的,賭堅持你有說,及賭病人說謊,那你麻煩就更大了,因為你知道嗎?告知是醫師的義務,包括理由及選項,法院一定會要求醫師先證明自己有說,你連賭都沒機會,所以這時第一時間你要做的事,不是否認,而是先找到可以證明自己有說的一切證據,否則口說無憑,如果沒有證據,對法院來說,有說幾乎等於沒說。

此案例中,病人說醫師都沒說要如何做,就直接鑽孔做post,醫師堅持都有說,但證據呢?想要找證據,結果病歷只有三次健保就診申報補牙及洗牙紀錄,其他醫師自己說有說的、有做的,不管在健保病歷或自費病歷上,通通沒有記載,醫師調解時又解釋了快半小時他有告知的過程,問題是,病歷通通沒有可以證明他有說,所以….誰來相信你的話呢?.


自己哪裡沒錯


1. 想法沒錯


雖然病人一直堅持醫師因貪圖她的假牙費用,所以不管他牙齒適不適合做釘子,就是直接給他鑽下去,其實醫師願願幫病人保留牙齒,而不會隨便或直接建議拔掉,這種想法絕對不會是錯的。

2. 做法沒錯


面對一顆已經根管多年,最後因蛀牙而牙冠斷裂的牙齒,醫師也選擇願意幫病人保留牙齒,此時理所當然就會幫病人考慮用鑄造釘來製作代替已斷裂的牙冠,相信這是也是大多數醫師會考量的做法。

但真的沒錯嗎?


大多數的醫師在考量自己有沒有錯的時候,幾乎都只想到醫療上有沒有錯,因此通常覺得自己沒錯,大多案例就醫療上來看似乎也的確是如此,本案便是,針對醫療上選擇及作法醫師應該沒錯。但還有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思考點,則是許多醫師忽略的,就是法律上有沒有錯,因為面對一個醫療糾紛或爭議,除了考量醫療上的專業部分對錯或適不適合外,還必須面對醫療相關法律的檢驗,例如告知或同意等,這點真的就是許多醫師完全忽略的,也是許多醫師面對醫療糾紛時最常漏掉的地方,因為他們只看到醫療,沒想到法律。


1. 選項沒給,有錯


病人自主權高張的時代,好不好,要不要,不是醫師說了算,因此在進行醫療行為之前,給病人選項,然後請他自己選,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習慣,因為病人最常哇哇叫的一件事就是,醫師又沒給我選項就直接做下去了,早知有其他選擇,我一定會別的。



2,為何沒說,有錯


當醫師心中有個自己的理想治療計劃,常常會慣性的執行,更常常忘了跟病人再次說明自己心中最好的治療計劃及方式,但別忘了,這計劃再好,沒跟病人說明為何要這樣做且得其同意,那還是你的計畫,而不是病人自己決定的治療方法。




3.有說沒寫,最錯


本案例中病人一直堅持醫師貪她的假牙費用,所以不管他牙齒適不適合做釘子,就是直接給他鑽下去。其實願意幫病人保留牙齒而不是一開始就直接建議拔掉,且還做鑄造釘的醫師,在現今植牙為首的醫療環境中,怎麼會是貪心的牙醫師呢?但真的要切記,你心再好,選得再好,甚至做得再好,但萬一出現意外或病人不滿意時,該寫、該做、該記、該簽萬一有少,你的好心就會因為這些少而質變,變得沒良心,未說明、罔顧病人自主權的評價就會出現,因為這些與好不好心無關,更與醫療動機或結果滿不滿意無關,而是與法律息息相關,只是醫師常忘了。





對錯互易,攻守互換


當醫師養成「先看病人哪裡對,自己哪裡沒錯」的習慣之後,遇見醫糾問題及解決醫糾問題的攻守才有機會互換,否則每次遇到醫療糾紛常常一面倒的挨打,就是因為醫師常常覺得對的是自己,錯的一定是病人,看不到自己的錯,忽略病人的對,面對醫療糾紛想有贏面,真的也難。

另外一定要記得,只有拿的出來的證據,才是證據,否則都只是故事,你說的故事,病人說的故事,誰能證明自己的故事是真誰就是贏家,只是很不幸,法律之前,通常會要求醫師先證明自己的故事為真(特別是告知與同意),而病人態樣百百種,醫師只有以不變才能應萬變,而那「不變」就是至少要「做對三件事,告知、病歷、錄音」,因為那是唯一能保護你自己且拿得出來的證據,要不然就只能老是看到「醫師說了滿口理由,拿不出半張證明來」的歷史,一再重演在你我身邊。


2018/7/26

隔科如隔山,別科的診斷證明書你該開嗎?





Q. 病人在某醫院因為看了很多科, 希望請一位醫師開一張綜合所有科別疾病的診斷證明書, 因此某內科的資深行政人員告知該看診醫師說,照"慣例"就是由最後一個看的醫師開這張綜合診斷書 ,該醫師百般疑惑,難道病人之前看的外科、婦產科、牙科的部分都得由他開立嗎?最好是他有這麼萬能,科科懂、科科通,因此他心中不禁起了巨大的疑惑,此「慣例」依法有據嗎?我可否拒絕此「慣例」嗎?



老鄧看的法


首先,針對這「診斷證明書」問題,老鄧就依照法令及函釋,說明如下,


ㄧ、醫院、診所依法必須開


依照醫療法第76條第一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且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二、誰可開立


(一)診察當時,由診察醫師開立
依醫師法第11絛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交付診斷書。故醫師交付診斷書,應經診察後,按病人病情現況,據實填載。


(二)非診察當時

1.原則

依法仍由原診察醫師開立,
醫師係依病歷紀錄及相關證明書,就病人以往就診結果交付診斷證明書,
應於診斷證明書醫囑欄內載明,「其當時之就診日期」。

2.例外

(1)原醫師離職

可由其他醫師,依據病人病歷記載開給診斷書。

(2)原醫師仍在職

原則上為求慎重,還是請病人至原診治醫師之門診開立診斷書

(3)為便民原則

依衛福部函釋,基於便民原則,病患向醫療院所申請診斷書時,原診治醫師若因輪班、差假或由該院其他醫師依病患之病歷資料,依原病歷記載代填開具診斷書,並於醫師姓名欄備註原診治醫師及發證醫師姓名,應符合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立法精神。







老鄧的說法


依法診斷證明書本來就該由原診察醫師開立,除非醫師離職,但就算醫師離職,需由其他醫師代開,原則上依照法令精神「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照理說仍應由同科別醫師協助開立,方符合醫療法條中「力求慎重」之精神,畢竟目前分科越來越細緻,如果由非本科醫師開立證明,萬一日後產生糾紛或爭議,對開立之醫師及民眾的權益都是不公平的,當然上述(3)便民原則,理論上也應比照此原則適用。


因此,老鄧認為該院之慣例,似乎不符醫療法規及函釋之精神,甚至還有可能損害病人之權益。當然該醫師如果願意開立,似乎並不違反法令,但如果依照法條精神及函釋拒絕,卻也非無理,並竟這是個療糾紛高張的時代,任何小地方的疏失,都有可能造成醫師及醫院更多的困擾,「慣例」之習慣,實不可不慎。

2018/7/19

關於病歷,醫師該知道有這份「調閱授權書」








當醫師收到保險公司來函,要求回覆釐清有關病人理賠問題,此時
的你該不該或需不需回覆?


保險公司來函文件


在回答這問題前,老鄧突然想到幾年前的某天,有家頗負盛名的保險公司理賠員,因為病人意外撞斷牙齒,申請出險,為查核及確認理賠相關事宜,一進診所門就面帶狠勁,眼露凶光,口出不善的直接要求我回答該病人的就醫過程及真實性,並要求調閱及影印病歷,想當然爾,接著換我面帶狠勁,眼露凶光,口出不善的斷然、悍然、決然拒絕,並且鄭重警告他,恭喜你,你已經上鏡頭,剩下的就是等金管會通知你們公司,然後你公司會召見你,結果那業務員暴怒發飆奪門而出,且在要踏出大門之際,撂下狠話,到時病人領不到理賠,你要負全責,挖哩勒,現在是演哪齣啊!

問題來了,當面對上述保險公司要求醫師回覆其表單或要求調閱及影印病歷等狀況時,醫師該如何面對及處理?

老鄧認為,這類事件身為醫師最需要了解及釐清的兩件事便是,到底醫師的義務及權利為何?也就是說醫師或診所該如何面對,才不會讓保險變成保證自己危險。



醫師的義務


(ㄧ)提供病歷複製本的義務


1.病歷
  
   包括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就是一般電子病歷或紙本病歷);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因此病人就醫之各類檢查影像資料、照片等資料,均屬病歷之一部分。

2.申請人

(1)病人自己需要病人有權申請病歷複製本,
    請注意是「病人」本人才有權申請,
    但萬一病人為未成年人,則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2)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需要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
     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
     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3.中文病歷摘要,不是中文病歷複製本
   
    申請病歷複製本時,如果病人還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
    依法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且院所不 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請注意,是提供中文摘要病歷,
   不是中文病歷複製本,不是中文病歷複製本,不是中文病歷複製本
    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也就是說病人無權要求院所提供全中文化的病歷複製本。 


4.交付時間

(1)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英文病歷摘要:以一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三個工作天。
(2)全本病歷複製本:以三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十四個工作天。
(3)中文病歷摘要:以十四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5. 收費參考
臺北市牙醫收費標準收費標準為例,病歷複製本費(含基本費及影印費) 
收費標準如下:
(1)基本費(含掛號費) :收費上限200 元。
(2)病歷影印費(A4) :每張收費上限5 元。
(3)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影印費(包括:X 光片、CT、MRI 、內視鏡
          及超音波檢查資料)    :每張收費上限200 元。 


6.違反罰則
   
 院所拒絕交付病歷複製本或摘要等,會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且按次連續處罰。


(二)保密義務


1.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2.「醫師娘」不一定等同上述「院所人員」

    請注意所謂「醫療機構人員」,乃至少需形式上是屬於院所編制人員,
    例如受僱醫師、牙助、咨詢師、護理人員等,而一般所謂「醫師娘」,
    如果無法證明為院所編制人員,萬一「醫師娘」有時為處理
    院所網路被負評的情緒,自行打給病患說明病情或質問相關事宜,
    則院所可能因無故洩漏病人健康資訊給醫師娘,而有觸犯此條之疑慮,
    因此對於所謂「醫師娘」這頭銜的使用,在法律上可能要小心。

3.違反罰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師的權利


(一)確認的權利


1. 確認身份

(1)電話詢問
         只要不是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打來,   
         基本上你有權一律拒絕任何詢問及要求,
         除非你事先或當場能確認來電者身份且獲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2)委託者身份

         如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有其他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除一定要有
         授權委託書外,  另外還需要求受託人要檢具足資認定已獲病人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例如病人證件或者可當場打電話向病人確認,
         否則這份委託同意書仍非院所可接受之文件。


2.確認委託同意書

   同意書之格式,醫療法規並未限制,且衛生署並無統一規範,
   但至少應具體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以利醫療機構辦理。
   另外醫療機構基其管理上之需要,所要求或提供之同意書格式,
   只要符合前開原則即可。
    但請注意,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
    並非所謂的委託同意書

3.確認範圍

  委託同意書上有記載所要求查詢病歷範圍,
  例如全部期間或特定期間之全部門、急診紀錄者,
   或者是特定期間之特定科別或病名。
   這點非常重要,之前便有醫院沒有注意授權書的特定時間及科別,
   不小心提供了病人全部資料,便被病人以違反個資法及醫療法提告。

病歷範圍
病歷時段
所需科別


(二)要求的權利


        院所可要求保險業務員,以正式公文檢附衛福部提供之
      「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向診所申請查詢,此範本衛福部網站其實
        有「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範本連結,不過好像知道的人很少,
        因此當病人或保險公司對此授權書有意見時,可直接告訴他們,
        這是衛福部建議的範本,我們只是依法行事,有問題請找衛福部。


      
     有關此授權書使用的注意事項如下

     1.應有正式公文

     2.明確授權對象

     3.需有病患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之正本,需與公文相同之圖記背書
     
     4.病人授權同意書如係影本,需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同,如發生異議,
        一切由○○○○公司負完全法律責任。」並加蓋與公文相同之圖記作背書


      5. 院所提供病歷內容需依照「就診資料查閱範圍」提供


(三)拒絕的權利


1. 拒絕配合

如一開始所提到的案例,保險公司來函要求院所填具他們的問題,
當然他們有提出要求及想要的權利,他想來函就讓他來,
但請記住醫師於法無配合他們的義務,
更有絕對拒絕他們的權利,一切依法行事照規矩來。

2.拒絕協助解讀

醫療院所有對病人提供病歷複製本的義務,但無協助保險公司解讀病歷的義務,
因此於法還是可以拒絕。

3.拒絕不良態度

就如老鄧自己遇到的狀況般,有些理賠人員,真的態度實在欠佳,
且所要求往往更是違法,院所如果真的遇到需要申訴,
當下除了錄影音外,除向保險公司反映外,真的得不到滿意答覆,
還可向金管會投訴該公司,相信絕對會有效果的。


好心不一定有好報

站在醫療院所的立場,合情合理合法的條件下,能協助病人的地方當然盡力而為,但請記得,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特別是合法的條件下,否則有時除了好心不見得有好報外,
更慘的是眾人皆合法,唯有你違法。





2018/6/12

「此物最相思」-談從病人身上取出之物如何處理?





之前有個新聞,新北市無業男子,到住家附近的牙醫診所拔蛀牙,事後不滿幫她拔牙的女牙醫沒有將拔下來的蛀牙還給他,竟控告女牙醫涉嫌業務侵占,但檢察官認為女牙醫並無侵占故意,將她不起訴。本案例涉及一個大家常討論的話題,就是說醫療機構拔除後之牙齒,或者對於所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除之器官,到底該屬於誰及如何處理,老鄧依衛福部之相關函釋整理如下,



ㄧ、兩者皆應屬感染性廢棄物


(ㄧ)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

感染性廢棄物中的「病理廢棄物,此類為「廢棄物清理法」中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再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又在被歸為「生物醫療廢棄物」中之感染性廢棄物第二類之「病理廢棄物」,係指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等。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 牙齒。因此一般於手術當中切除之病變、壞死或衰竭的器官、組織或細胞等,或是胎盤等都屬於病理廢棄物之範圍。

(二)拔下之牙齒
拔下牙齒之分類雖不屬感染廢棄物中病理廢棄物之分類,但其分類應仍可屬感染性廢棄物中之第九類「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因此後如需之處理仍應依該法來處理。



二、可否由病人取回


(ㄧ)需送病理檢查

1.檢驗後剩餘組織之蠟塊等,除有因其他法律(例如適用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等)適用得保存外,其他應依廢棄物清除法銷毀處理,檢體未銷毀前應由醫療機構依規定處理或保管,不宜由病人申請取回。其檢驗結果依法應通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有、親屬或關係人,且醫療機構就其結果負有保密義務。

函釋1-1
函釋1-2
函釋1-3
2.病人家屬已不可切結申請領回
80.04.03衛署醫字第935295號函釋原本有規定,「對於手術切取之肢體,於病理組織檢查後,基於民間全屍習俗關念,可由病人家屬簽具切結申請領回」,但因函釋2之新函釋出現,故舊函釋就不再適用。

(二)不需送病理檢查

1.大多數人之認知
許多院所對於拔下之牙齒處理,以往大多函釋2之解釋,醫院認無保留之必要,須依法銷毀,來拒絕病人索取,但卻也因此衍生許多不必要之爭議。


函釋2


2.目前衛福部的認定
但依照衛福部107年初回覆病人詢問,拔下牙齒是否可以帶走之回文,明確指出拔下之牙齒可由病人決定取回或交由醫療機夠處理。因此函釋2之解釋,就非以往大家認定是僅能由醫療機構決定保留或處銷毀,而是所謂的「保留必要」乃是指應先由病人決定是否取回,如果病人不要,再來由醫療機構決定是否保留,醫療機構如果決定不保留,才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



三、拆除的假牙所有權


由於拆除之假牙並不屬感染廢棄物中組織或肢體之病理廢棄物,且拆除之假牙與拔除之假牙也有差異,似乎也不能算是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加上原本假牙便為病人自費所製作,因此就算拆除後仍應屬病人之財產,故理當先行詢問病人是否取回,如果病人不要(最好病歷載明),再由診所處理為宜,以免不小心會遭受侵佔之指控及困擾。

此物最相思


1. 一般檢體或手術之殘肢等類廢棄物之後續處置,依法可以提出此函釋1及2來向病人說明醫療機構依法處理之法源,並且無法像之前函釋解釋可由病人以全屍習俗要求切結領回。

2. 牙科拔除後之牙齒,指應先由病人決定是否取回,如果病人不要,再來由醫療機構決定是否保留,醫療機構如果決定不保留,才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

3. 拆除之假牙本屬病人之財產,醫師只是代為拆除,因此只需詢問病人是否要保留帶回,如果病人表示不要(病歷請記載)便可由院所代為處理,而不是必先替病人決定,因為這假牙拿回去他沒有用,所以病人一定不要。老話一句,告知是醫師的義務,決定是病人的權利。

2018/6/6

補牙新三寶,「小鏡、大鏡、戴眼鏡」




小時候念過一句話,東北有三寶,「人參、貂皮、烏拉草」,而現在補牙老鄧認為也有三寶「小鏡、大鏡、戴眼鏡」,此話怎講呢?

以往牙科醫療糾紛與爭議,大多發生在自費項目如植牙、矯正、美容等項目最多,但不知是風水輪流轉,還是病人口味變了,改找補牙的麻煩。補牙有什麼麻煩可找,相信很多牙醫師也搞不清楚,但你如果有碰過,你就會知道,如果還沒碰過那就讓老鄧來告訴你。

在開始之前有個觀念想跟大家交換一下,面對醫療糾紛時,老鄧一直認為第一時間要想的,

不是自己哪裡對,及病人哪裡錯,



而是該想病人哪裡對,自己哪裡沒錯,



如此一來才有機會看見自己的問題,要不然只會覺得好像病人一直找你麻煩,但有時真的是自己有疏忽不自知。

如果有這心理建設,就讓我們開始來煩惱吧,


煩惱(ㄧ)


病人說:醫師沒告訴我有蛀牙就直接補了。
老鄧說:請注意,不管醫師法或醫療法都有明確規定醫師或醫療機構在處置前必須告知,連跟誰告知、告知什麼都規定的清清楚楚,而且告知不是「被告才知」也不是「有告訴、不管知不知」,而是告訴的讓他真的知道。

因此當醫師發現病人有蛀牙時,第一時間絕不是動手開挖,更不是在心裡冥想「病人有蛀牙,好心幫他補,不用跟他說,必會感激我」,請記著,第一時間要做的事,就是打開你的金口清清處處告訴他,你有蛀牙,而不是默默好心用心地幫他補蛀牙。


煩惱(二)


病人說:醫師有告訴我有蛀牙後,就直接幫我補,捕之前沒給我看,補完後也沒我確認。
老鄧說:請再注意,現在補牙新「傢私」,它的名字叫「鏡子」,是的你沒聽錯,最進這一、兩年開始,病人開始流行投訴醫師沒有拿鏡子給他確認蛀牙位置。

因此第一時間,醫師除了要告訴病人有蛀牙外,還要記得拿鏡子給他看,讓病人自己眼見為憑蛀牙到底在哪裡,另外真有需要時,甚至還需在x光片上說明,病人肉眼難直接看到的鄰接面蛀牙。


煩惱(三)


病人說:你給我這鏡子這麼小,我看不清楚
老鄧說:這問題容易解決,就準備個更大的鏡子,除了容易看得到牙,也可以順便看看臉,要多大就給多大。


煩惱(四)


病人說:有給我看,但沒叫我帶上眼鏡
有時病人心不甘情不願跟檢察官說:醫師有跟我說我有蛀牙,也有拿鏡子跟我確認,但..........他沒叫我帶上我的眼鏡(因為看診治療時,會請病人拿下眼鏡方便操作),所不還是清處醫師到底在指哪裡。

老鄧說:這這這....這理由乍聽起來好像有點瞎,但別忘了一開始講的,先想病人哪裡對,一想之下,好像病人說得真的有點道理,老鄧有時請病人拿起鏡子解說老半天後,發現病人好像不太有反應,原來忘了請病人戴上眼鏡,所以這理由再有些時候還真成立。

煩惱(五)


病人說:醫師沒有跟我說有蛀牙,也沒有拿鏡子跟我確認,更沒有讓我帶上眼鏡,所以我都不知道我蛀哪裡,他就直接幫我補了,我要告他業務過失傷害。

老鄧說:這這這.....,聽起來更瞎了,但一樣,先想想自己有沒有錯,如果自己其實有告知病人,也拿鏡子給病人,甚至也記得讓病人戴上眼鏡,此時醫師要記得最重的一件事便是,病歷要寫、病歷要寫、病歷要寫。

不煩惱(六)


老鄧最後說:那要寫什麼?寫你有告知病人有蛀牙,也有跟病人確認,如果病歷可以簽名更好,如果沒有,至少你已記載有告知,或者並得病人同意,也許你會說,那如果病人一概否認呢?這時你的病歷就發揮作用了,因為你病歷至少有記載已告知(或並得同意),也許病人沒簽名,甚至病人一路否認到底,但法院的一般看法會認為你在記載病歷當時,並不知將來會被告,所以法院會相信醫師之前病歷記載應為真,而非事前就造假。

所以老話一句,病歷沒寫可能等於沒做,除非你能舉證你有做,相反的,病歷有寫才可能會被認為有做,除非病人能證明你沒做。

2018/4/24

談醫療4.0大躍進下的電子手術同意書,它傻瓜,你聰明,你抓得住它嗎?




「請在平板電腦上簽署手術同意書,上護理師拿著平板電腦,請住院病人直接在螢幕上簽名,平板電腦還能同步錄影簽署過程。這個場景,出現在國內唯一推出醫療同意書數位簽名的....附設醫院。」,這是最近出現在遠見雜誌上有關醫療4.0智慧醫院的一段文字。

二十幾年前,李立群曾經拍過一隻彩色軟片的廣告,當時在片中有一句至今仍然讓人朗朗上口的廣告台詞是:「他傻瓜,你聰明!」意思是告訴台灣的消費者,雖然你所使用的是被俗稱為「傻瓜相機」的自動照相機,但只要你很「聰明」的使用李立群所廣告的那個廠牌軟片,因為軟片品質好,所以就算使用的自動照相機功能再差,也一樣能拍出效果良好的照片。

相信看到「手術同意書的電子簽名」這句話,應該許多人心中也會聯想到,這真的很方便,但它法律上有效嗎?或者它合法嗎?的確沒錯,因應電子化的浪潮,除了電子病歷外,將來許多書面資料與資訊都會電子化,但在法令及相關法律實務判決還沒明確前,電子簽名的適法性及效力到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以下是老鄧對電子同意書適用上可能問題的看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ㄧ、不違法前提


(一) 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定


電子簽章法第11條,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並將其公布在憑證機構設立之公開網站供公眾查詢,才能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也就是說,萬一院所之前並無申請過電子病歷之核定,卻自己做個電子版手術同意書給病人簽名,這時的簽名適法性是容易有問題的,因為就算把同意書當作與病人簽訂之契約看待,也許僅憑病人簽名便可合意成立契約,但如果可以以電子病歷般之規格操作,其正當性與可信性絕對比單純一般電子簽名來的更強文件,畢竟在法院時如果可以舉證一份被嚴格規範下所簽立的文件,對醫師自己不是更有保障嗎?

(二)病人同意使用電子文件


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因此如果醫療機構已經主管機關核定電子簽章業務,要使用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還必須徵得相對人(病人)之同意才能使用。也就是說依法而言,不論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並無權強制要求相對人使用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三)病人同意使用電子簽章為簽名或蓋章


電子簽章之應用,其實並非認為在性質上能完全等同於實體簽名、蓋章,只是從功能的角度來看,認為與實體之簽名蓋章在相當程度上發揮相同之功能。因此,依電子簽章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當法令規定必須簽名或蓋章之行為,而當事人欲以電子簽章為簽名或蓋章時,只要徵得相對人的同意即可。所以當院所符合(一)及(二)之要件後,只要病人同意便可使用電子簽章。

(四)未被排除適用


當院所已經符合前三項規範時,最後需注意的便是,該項目依法須未被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如果該項目有經公告被排除,便不能適用電子簽名。因此依衛福部衛部綜字第 1061161035 號函釋(排除項目請連結至此),有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好險醫療法第63條及第64條,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及侵入性處置同意書皆未被排除。

因此綜上所述,依現有法令規範,同意書雖未明示可以電子書面方式行之,但在上述條件符合下,使用電子簽名並未違法。


二、應顧慮之處


雖然同意書如果符合上述四項規範後,使用電子簽章或許並無違法之虞,但簽具同意書之重點,並非僅簽名這部分,因為法院明確指出實質的告知才是重點,所以一般同意書上會出現的問題,電子同意書一樣會出現,甚至還可能顧慮更多一些,而這些顧慮則包括告知及舉證兩類,

(ㄧ)告知方面


1. 告知書≠同意書

依法簽具官方版本的手術同意書,內容其實算是簡單,除非將告知與手術同意書合併為一份(衛福部在公文有指出,並無強制一定要依照公版同意書格式,院所可自行加註或增補內容),否則通常並未包括許多告知事項,因此許多院所其實在簽手術同意書之前,會有一份告知書資料給與病人,除了說明告知內容外,甚至還會請病人簽名, 所以當院所的同意書不包含告知書時,要嘛就是簽同意書前或同時,先給一份電子告知書也請病人簽名,要嘛就是還是事前先得給一份告知書面資料,充分告知說明後,再請其簽名。



2. 告知內容個案化

新版手術同意書公文中明白指出,得依個案狀況加註或增補雙方說明及同意內容,也就是以往書面之同意書上,針對每個人特別的狀況,醫師可以手寫部分(甚至以不同顏色)加註特別交代或提醒病人之考量,甚至還會請病人在此加註或增補旁簽名,當以電子版同意書後,此部份之技術問題必須考量,除非事前已將針對病人特別提醒部分事先鍵入資料,否則便只能使用電子簽章制式無法個別化的同意書,只是如此一來,日後如需舉證實質告知,對醫師並非有利。



3.猶豫期
一般告知書及同意書經醫師或醫療機構人員說明完後,法院相關判決認為不應讓病人立即簽具,而是建議應該給病人猶豫期間,讓病人有足夠時間好好考慮,如果像這新聞所述醫療機構告知完後雖也以平板電腦給病人簽完名,但問題是,平板如果是一直在病人手中,或許醫師解釋完後還可讓病人自己再看一看,考慮一下(當然大前提是病人有用平板一頁頁翻及閱讀的習慣)後再行簽名,但是如果是門診病人,若因實施電子化不給書面,但也不可能將平板讓病人帶回,因此便只能讓病人在醫師解釋完後,略微思考便被會要求當場簽名,如此一來則將法院所建議的猶豫期壓縮至最短,日後訴訟時醫師要證明確實有告知病人並有給病人充分時間思考,將會少一項很好的理由。



(二) 舉證方面


1. 各執一份
新版手術同意書明白指出,醫療機構在讓病人簽具完整同意書後,一份由醫療機構連同病歷保存,另一份由病人收執。如果今天以電子同意書電子簽名模式,在病人簽完後,必須立即印出一份讓病人帶走,以往書面同意書時,大多會一式兩份,兩份都是正本一模一樣(就如同各位買賣房屋的合約書都是一式兩份,很少有你拿到的是對方的影印本),但如果今天以電子同意書模式,就算簽完當下印出,會衍生兩個考量,(1)所印出應屬複製本,與院所所執之正本形式不同,因此病人是否會認為或接受是完全同一份,兩者皆有相同之效力及可信度(2)當法院需要院所提出同意書來舉證時,此份電子簽名之同意書是架構在與電子病歷相同保護程序下之資料,還是僅以電子簽名之普通文書,兩者將會影響日後法院採信程度。畢竟病人手上拿到一份與醫療機構相同而且雙方親筆簽名的正本手術同意書,與只能拿到一份影本的同意書,在實質與形式認知上一定會有差異,如何讓病人確信,手上影本與電腦中的同意書內容絕對一樣,是採用電子手術同意書者必須負擔的舉證責任。

2. 筆跡真偽

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1項亦有規定:「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應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當院所面臨醫療訴訟時,如果病患主張電子同意書上的簽名並不是自己所簽的筆跡,也就是對於簽名之真實性病人主張是造假時,因為電子同意書上的電子簽名方式字跡,與在紙本上之簽名筆跡,萬一差異頗大,此時法院依法要求院所及病患提出同意書的原本或正本以核對筆跡、印跡之真偽時,對於只以電子同意書上之電子簽名取代知院所,或許就會出現另一種可能爭議,這類問題院所在訴訟時亦須考慮進去。


3. 錄影存證

也許有人會說,病人在簽的時候,我有以平板之錄影裝置錄下病人簽名時的影像,就如本則新聞所述,「請在平板電腦上簽署手術同意書,護理師拿著平板電腦,請住院病人直接在螢幕上簽名,平板電腦還能同步錄影簽署過程。」,對此,法務部曾有函釋指出,「倘申請人確係於申請書上以電子手寫板上簽名,則僅係簽名之工具不同而已,並無礙仍屬申請人親自簽名,惟仍請注意舉證問題。」,沒錯,電子簽名不是問題,問題是到底怎麼證明是不是病人自己親簽,以平板錄影乍看似乎沒問題,但如果平板所錄下的只是病人在簽名的動作,而非由第三人直接在旁側錄包含醫師說明過程、簽名動作等全部過程,這個錄影的實質證明程度就有待商榷,畢竟目前實務上對於電子簽名,最多被質疑的就是偽造的問題,這也許又是令一個需考量的地方。

三、多事、少事、多少事


e化甚至AI時代來臨,越來越多院所也逐步邁向智慧網路時代,除了可以讓病患就醫更便利外,還可以提高醫療行政效率與效果,相信社會大眾都樂觀其成。可是別忘了,這個便利的架構是出現在還沒有醫療糾紛的前提下,一切當然看似再美好不過,但這時一定要提醒自己,在思考醫療行政與實務之便利性時,醫療糾紛與訴訟並不會隨著e化而不會出現或者消失,再加上目前法律實務上對於電子同意書及電子簽名,尚未有相關判決出現來讓院所有所依循,因此在面對此類課題時,院所仍須多加小心與注意,畢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做一事能少一事,或許該考慮,少做一事如果反而會多一事,那就更該考慮



2018/3/29

「於事無補」還是「於是吾補」,牙補不補有關係




「於事無補」還是「於是吾補」,牙補不補有關係

對於大多數牙醫師而言,補牙大概是算是每天執業最常處理的問題之一了,看似簡單及單純的補牙,在醫療糾紛高漲的年代,竟鹹魚翻身也躍升為醫赳的要角之一了,病人最常ㄏㄨㄟ的包括補牙之前沒說、補牙之前沒拿鏡子給他確認、補牙之前沒讓他同意等等,如果牙醫師真的都沒告知那麼是牙醫師的責任,但問題是當牙醫師真的說了、告知了,卻往往因為拿不出證據證明時,填補蛀牙就變成醫糾的好素材了。只是今天不談這些,而是要來談談填補蛀牙的另一種狀況,病人只要有蛀牙,醫師就一定得補嗎?補了如果脫落了,帳都算醫師的嗎?對於補了有很高的機會會脫落或填補物崩裂的蛀牙,到底該因為補了最後還是「於事無補」所以不要補,還是最後自己選擇「於是吾補」呢?醫師到底該在病人利益及醫師權利中如何自我保護取得平衡點呢?針對這可能補不牢的蛀牙,老鄧看法與作法如下,

ㄧ、千萬別違反法規


醫師與一般民眾最大的差別就是,許多行為多了一些法規箍著醫師,醫療法、醫師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許多子法。因此我們面對醫療的為與不為,首先一定要謹記的便是,就算沒守法也絕對千要不要讓自己往違法的洞跳,不論是自動還是被動,否則一定會還沒爭到一口氣,自己會先葛了屁。

舉例來說,許多蛀牙的窩洞,本來就不太適合以填補方式處理,但很多醫師還是會很好心的願意幫忙處理,但老鄧認為只要沒絕對把握,能夠不要碰就不要碰,可以建議她別種方式處置,因為脫落的機會實在太高了,但建議還是有技巧,因為別忘了有一堆法罩在你頭頂,做有做的規矩,不做有不做的眉角。

1.還沒動手補牙

只要你有看健保,健保署就規定你不得無故拒絕病人,除非有故,因此一開始當連碰那顆牙都還沒碰到之時,記得用眼一看,用心一觀,當下沒把握就放生,但此時要說出口的是,「關於這科牙齒的處置,依本院所的設備及能力並無把握完善解決此問題,建議你可至其他有能力處理的院所處置」,千萬不要說這種狀況牙我不要看,只能說,不會、不行、沒辦法看,絕對不要冒出不要、不想、不爽看的字眼與表情,否則健保局明天就來關切與要求說明了。

2.還是想幫忙補一下

不管你是太有把握、太有信心還是太有愛心,總之當你真的不得不補時(一時不察脫口說好,或者忘了放生),那麼這時就換該記得另一件事,就是醜話說前頭,切記補之前,要先跟病人說,這牙我可以嘗試幫你填補一次看看,什麼時候會脫落,我不敢保證,如果你同意,請你在病歷上簽名。此時如果病人真簽名了,接下來依用健保或用自費身份而有不同,

(1) 健保

老鄧真心建議為了避免日後被健保局就這筆費用找麻煩,因為今天補完沒多久就脫落,你不願再幫病人重補,投訴健保署,如果你回應說這牙本來就補不住,既然補不住,表示這個處置沒有臨床積極意義,故該筆健保本就不該給付,甚至說不定會被認為有詐領健保之嫌,好吧,如果你回應健保署說這蛀牙可以補得住,但卻脫落,健保署會認為那就是你沒補好,所以病人有權要求你有義務補好,也就是病人誤認的補牙保固期內,這時惡夢就會開始,你就得一直幫他重補重補重補,所以面對這種情況。當我第一次真的不得不補時,我只會申報健保92001處置費50元,絕不申報複合樹脂填補費用,以免因小失大。因為當健保署或病人以健保規定來吵時,我可以大聲說,我沒申報該筆處置費用,所以再補、得補、非補的規定,不適用我。

(2) 自費

事先讓病人知道,是你勉強或堅持要我幫忙補,但醜話說前頭,不保證何時會脫落,如果脫落需要再重補,每次一樣都要再付一次費用,如果你同意,病歷請簽名。



二、天上星星數不盡


對於有設粉絲團或社團的診所,本想藉以拉近與病人的距離,但成也網路敗也網路,手長在病人身上,無法限制病人怎麼評,診所網站被評一顆星時有所聞,有些負評是真的診所或人員的疏失,那表示我們自己有需改進及需注意的地方,但有些則是惡意或故意,面對後者,首先要做的是先搜集自己證據,你要有證據可以證明你是沒有違法的,第一段的說明就是要能自己先立於法律不敗之地,再來就是隨時做好錄影音的準備,例如當你告知病人他的牙不適合用填補方式處理,或者是你無此能耐幫他填補時,如果病人當下有說你這醫師怎麼這麼爛,你或許可以回答「是」,讓他悻悻然離去,此事就此了結。但如果吞不下這口氣,你也可以告訴他,我是無法(不是無能)幫你處理這個問題,但不是爛,你已經公然損害我的名譽,請你立刻道歉,否則我有錄音或助理當人證,我會提告,請記得不要管告得成告不成,告人一向是手段,不是目的,而且告人不用請律師,也是該讓極少數非理性的病人有機會跑跑地檢署或法院。對於院所表示提告的目的,當然不一定是為了真的要提告,而是讓那些人知道,當你真的非理性想找我麻煩,我也會找你麻煩。另外如果真的有人留下與事實不符的網站負評文字,只要有證據,先截圖,然後請他刪文,否則就提告,別客氣,人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及付出該要的代價。


三、「於事無補」有時不是不好

就事論事,就補論補,不要為了想申報健保就把沒把握或不能補的牙硬補,因為有時賺得了幾百塊錢,但會讓你惡夢幾百天,就算真的想幫病人忙,也要先幫自己忙。把
最懷的情況先假設好,該講、該填、該錄的(咦,這不就是我的告知、病歷、錄音三件事嗎?)先做好,要幫再來幫,否則從「於事無補」變成「於是吾補」就算了,萬一最後變成「餘事吾補」那就真的「補不堪言」

2018/1/31

Who is who—看現階段牙科醫療行為與醫療輔助行為








在大家為「口腔衛生人員法」立法與否熱烈討論時,老鄧發現有些醫師對於牙助目前的工作適法性到底是如何眾說紛紜?對於醫療行為,到底何者屬牙醫師需親自為之?何者屬醫療輔助行為(大多屬護理人員範疇)?何者屬現有之法令規範下牙助可為之行為?雖然法無明文可依循,老鄧依現有手頭上衛福部之函釋,幫大家整理目前函釋中有提到的相關部分,讓大家在討論時,可以更清楚。


不能稱作助理?


首先先來談醫療法第58條,這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大家都以為這條規定是牙醫不能設置牙科助理的法源,其實有點誤會了,法律沒規定牙科不能設置牙助,只是規定不能有做醫療業務的牙助,也就是說你診所的牙助如果沒有從事醫療業務,她們當然可以叫做牙科助理。


醫療業務


問題來了,到底什麼是醫療法第58條規定的醫療業務呢?根據衛福部函釋所謂「醫療業務」,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

相信大家可能看不太懂,老鄧整理如照片




醫療行為


通常這時大家接著就在想,那什麼又是「醫療行為」,衛福部又出了個落落長的解釋,「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相信大家一定又看不懂了,老鄧在幫大家整理如下,





再來就是來看看函釋中對於牙醫師必須親自執行,護理人員執行、牙助可執行的內容到底為何


(一) 牙醫師須親自執行


1. 診斷、麻醉、手術、病歷記載及施行麻醉




2. 磨、修假牙,咬模、試模、安裝,假牙填充物修整磨平

     a. 牙醫師或鑲牙生

     b. 齒模製造技術人員依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在牙醫師或鑲牙師
         指示下為之。

3. 套置臨時塑膠模。

     a. 牙醫師或鑲牙生

4. 洗牙

    a.牙醫師親自為之

    b.鑲牙生在鑲牙過程,若為達鑲牙目的,為牙科病患洗牙

5. 麻醉

   a.牙醫師親自為之

   b.鑲牙生在鑲牙過程,若為達鑲牙目的,為牙科病患上局部麻醉

6. 裝拆矯正鋼線、連續橡皮筋

7. 照X光。

8. 牙齒冷光之塗抹過氧化氫藥物、照光。

9. 拔牙、蛀牙填補

10. 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二) 醫療輔助行為

     
(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指示或目視所及範圍以內,目前依法屬護理人員範疇)






1. 口腔衛生及刷牙方式之護理指導及措施。

2. 治療過程中健康護理評估及相關護理指導

3. 輔助實施放射線檢查

4. 輔助侵入性檢查、治療、處置

5. 輔助手術

6. 在醫師指示下塗麻醉膏

7. 塗抹牙齦保護劑。

8. 慢速機頭(Low speed)之刷毛鑽頭做齒面打光(polishing)處理及牙科助功理經醫師指示將bracket (矯正托架)黏貼於齒面,並綁上或調整橡皮筋之行為,係屬醫療行為(但函釋未特別說明應屬牙醫師親自為之,不知是否代表得由護理人員執行)



(三)牙助可為之行為


1. 助理人員當得協助或為患者更換佩戴之「口內橡皮筋」

2.「固位橡皮筋」則可由牙醫助理人員在牙醫師指導監督下拆除,

3. 拆除牙齒矯正器橡皮筋、清潔牙齒表面殘膠、清除口中菜渣、用氣槍吹乾牙齒周圍及口水。

4.為補膠以防止矯正器之位移或掉落,加強固著矯正器之行為。

5.在牙醫師診療過中幫病人吸口水。

6冷光美白調整光源


希望透過以上的整理能對大家討論有所助益。